查看原文
其他

财政部信息公告 | 未中标人的详细得分情况是否应当保密

中国招标杂志 中国招标 2021-12-28

   点击上方“中国招标”,每天轻松获得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专业好文章





  4月20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三百三十号至第一千三百三十五号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代理机构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无效,但并非虚假;采购人不与投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千三百三十五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代理机构未告知其评审总得分及分项得分。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问题限期整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明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根据该条,货物服务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这是87号令的一大突出亮点。然而,此处的“评审得分”指的是评审分项得分和总分,还是评审总分?未中标人能否得知自己的详细得分情况?代理机构、供应商对此非常关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据此,业界普遍认为,未中标人的详细得分情况,属于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货物服务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仅需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总体得分和排序即可,无需告知分项得分。








  不过,从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回复网友咨询时的答复可知,随着采购实践的发展和相关当事人的诉求日益强烈,财政部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也在不断深入,其观点逐渐发生变化。2018年11月,有网友向财政部条法司咨询,87号令第六十九条中的评审得分应理解成评审分项得分和总分,还是仅指评审总分?财政部条法司回复,评审得分为评审总得分。2019年12月,网友向财政部国库司咨询,是否需要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还是只需告知评审总得分?国库司回复,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评审得分是指最后总得分,而不是细项得分。2021年4月,某网友提问,代理机构告知了未中标人综合总得分和排序,未中标人还想知道自己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告知,或未中标投标人是否有权得知?财政部国库司回复,代理机构可以告知其各项评分明细情况。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认为,未中标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属于必须告知的内容;分项得分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强制性要求。财政部国库司的最新回复内容,表明未中标人的详细得分情况不再属于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体现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进步。当然,这也可能面临风险,如一些不宜公开的主观评分项得分,可能引发质疑投诉。








  此外,2020年9月,财政部国库司在一则咨询回复中指出,对于以何种方式告知未中标人其评审得分与排序,87号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选择便捷、有效的方式告知。

  第一千三百三十二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建邦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由于建邦公司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无效,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









  提供虚假材料与提供无效材料有何区别?张志军告诉记者,提供虚假材料,一般指的是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伪造、变造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资质、业绩等材料;提供无效材料,则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本身是真实的,但超出了有效期限或使用期限,失去了效力。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供了无效证书而未被发现,应属于专家评审错误。

  第一千三百三十四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采购人不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要求该项目继续履行采购程序。






 




附6则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三十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01226

  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指挥中心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甘肃大恒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B座23层04室

  被投诉人1:甘肃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577号

  被投诉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电信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11-19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其与广东电信公司所投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其报价更低但未能中标,对中标结果有异议。投诉事项2为:本项目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形,有失公平公正。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部分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部分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 政 部

2021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三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IECC-ZB8737

  二、项目名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实验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缤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万达双塔(北塔)9-5a12号

  被投诉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当事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存在指定性和倾向性,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政部

2021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三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LNYC2020-1203-2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望花区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抚顺向前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1号

  被投诉人1: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望花区税务局

  地  址: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8号

  被投诉人2: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永大开发1号楼309号

  相关供应商:沈阳建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建邦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6-8号307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建邦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由于建邦公司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无效,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


财 政 部

2021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三十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SZB-Z(H)-A20284(GK)

  二、项目名称:窗帘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瀚浩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立新路281-289号(单)1层

  被投诉人1: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11F-G(1107)

  被投诉人2:浙江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

  相关供应商1:浙江月丹窗帘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月丹公司)

  地  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21号大街600号4幢328室

  相关供应商2:杭州三佳窗饰布艺有限公司(以下称三佳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九溪路13-1号185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三佳公司和月丹公司涉嫌串标,采购人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 政 部

2021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三十四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733-20183076

  二、项目名称:中国地质科学院北清路基地消防电气检测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京安四海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6楼605室

  被投诉人:中国地质科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

  当事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不与投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继续履行采购程序。


财 政 部

2021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三十五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BT-15200186-203112

  二、项目名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班车及公务车租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市雄翔通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

  被投诉人1: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五层

  被投诉人2: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地  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277号

  相关供应商:湖北省全日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称全日通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5号10栋四楼419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全日通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投诉事项4为:评标委员会未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投诉事项5为:代理机构未以书面形式要求其澄清。投诉事项6为:其客观分可能存在漏评。投诉事项7为:代理机构未告知其评审总得分及分项得分。投诉事项8为:代理机构在未回复其质疑、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下给全日通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4,6、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7部分成立。

  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问题限期整改。


财 政 部

2021年4月20日







☆ END ☆





2021年《中国招标》杂志!点击订阅吧!



 


您想成为招标投标行业里手吗?


想更了解招投标领域吗?


别着急,《中国招标》杂志来帮您!



招投标与采购领域的知识服务提供商

  《中国招标》杂志,国家级招标采购专业期刊。全球发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1004-2415;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11-2868/F。每月一期,每期132页,逢月6日出版。1992年6月1日在北京创刊,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主办、《中国招标》杂志社出版,是招标采购领域最早拥有国际、国内双刊号的专业期刊。



订阅方式:

全年12期,每期30元,共计360元。

  

联系人:

李风荣  010-88485061   13051199515 (微信同步)

王丽娜  010-88485055   18610229121 (微信同步)







投稿/转载/商务合作请添加微信








☆重要内容分隔线 ☆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